2026年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工程停工,…

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双方对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停窝工损失,但损失期间和金额应合理确定,并有相应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八百零四条。

核心要点

  1. 停工原因及责任方是主张损失的前提。
  2. 停工期间应合理,扩大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3. 停窝工损失一般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边界条件

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明确争议焦点。
  2. 收集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
  3. 根据争议类型确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4. 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或工期鉴定。
  5.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及优先受偿权期限。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停工期间所有损失都可主张;实际上需合理且举证充分。
  2. 误区二:工程做完就一定能拿到全部工程款;实际上需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合同无效后仍需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