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固定价合同中途解约怎么计价?
- 工程价款
-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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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是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计价方式之一。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按约定总价结算一般没有争议。但如果工程中途解除,承包人只完成了部分工程,此时还能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吗?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价?
一句话结论
固定价格计价以工程全部完工为前提;合同中途解除的,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定额或市场价结算已完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前提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形式。其适用前提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按约定总价支付工程款。固定总价的核心在于"包干",即承包人在约定范围内承担价格风险。
2. 中途解除时不能简单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
如果合同中途解除,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此时不能简单按照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来计算已完工程款。原因在于:
- 工程不同阶段造价构成不同,前期准备、基础施工等阶段投入较大
- 固定总价中包含的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并非均匀分布
- 简单比例折算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
3. 中途解除的结算原则
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通常按照以下原则结算:
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如果合同中对中途解除的结算方式有约定,优先按约定处理。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定额或市场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考虑承包人的投入和损失:除已完工程价款外,还应考虑承包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停工损失、机械设备退场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4. 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中途解除可能因发包人原因(如资金困难、规划变更)、承包人原因(如停工、质量不合格)或双方原因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边界条件
- 合同对中途解除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
- 已完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
-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或扣减工程款
-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还可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主张停工损失、未完工程利润等
可操作步骤
1. 合同签订时
- 明确约定固定总价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条件
- 约定中途解除、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的结算方式
- 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2. 合同解除时
- 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及理由
- 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测量和确认
- 保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材料进场记录等证据
3. 结算协商
- 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或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款
- 就停工损失、机械设备停滞费、管理费、预期利润等损失进行协商
-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4. 诉讼或仲裁
- 准备起诉状、合同、工程量证据、损失证据等
-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和损失进行鉴定
- 根据过错程度,向对方主张工程款和损失赔偿
常见误区
误区一:"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按已完成比例乘总价就行"
错误。工程各阶段造价构成不同,简单按比例折算往往不公平。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单价、定额或市场价结算。
误区二:"合同解除了,未完成的工程款也要付"
错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发包人只需支付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无需支付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
误区三:"中途解约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错误。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停工损失、机械停滞费、预期利润等。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