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常通过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但这种补充协议是否因违反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无效?特别是在必须招标项目中,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判断?

一句话结论

非必须招标项目或符合法定变更情形的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有效;必须招标项目中,补充协议若实质性背离中标合同价款等核心内容,可能按中标合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原则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限制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具有特殊地位。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3. 合法变更与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区别

合法变更: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工程价款。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通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配套设施、让利、捐赠财物等方式,实质降低中标合同价款,规避招投标监管。

前者合法有效,后者可能被认定无效。

4.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补充协议效力

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双方通过招标方式发包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一般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边界条件

  • 补充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必须招标项目中,补充协议不得实质性背离中标合同
  • 补充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因显失公平签订的补充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可操作步骤

1. 签订补充协议时

  • 明确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因和依据
  • 详细列明调整的范围、金额、计算方式
  • 确保调整原因真实、合理,避免被认定为变相降低价款

2. 必须招标项目的注意事项

  • 尽量将调整内容直接纳入中标合同的变更条款
  • 确需签订补充协议的,避免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核心内容
  • 保留调整原因和协商过程的证据

3. 发生争议时的举证

  • 证明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证明调整工程价款有合理原因
  • 证明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招投标等违法情形

常见误区

误区一:"补充协议一律有效"

错误。必须招标项目中,补充协议如果实质性背离中标合同核心内容,可能按中标合同处理或认定无效。

误区二:"所有调整价款的补充协议都违反中标合同"

错误。因设计变更、材料涨价等合理原因调整价款,且未实质性规避招投标的,补充协议有效。

误区三:"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随意签补充协议"

错误。即使是非必须招标项目,补充协议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