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标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能否按招标文件?
- 工程价款
-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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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否直接适用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条件?这个问题关系到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和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时点。
一句话结论
中标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可以参照招标文件确定付款时间;招标文件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以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使用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核心要点
1. 招标文件与中标合同的关系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合同是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合同,通常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但是,如果中标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被中标合同排除或修改的,可以参照招标文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 付款时间可以参照招标文件
中标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重要文件,其中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付款时间的参考。
3. 招标文件亦未约定时的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均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均不明确,则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以下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 应付款时间与利息起算点
应付款时间确定后,工程款利息即从该时间起算。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自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边界条件
-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时间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中标合同明确排除招标文件付款条款的,以中标合同为准
- 参照招标文件确定付款时间,应结合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综合判断
- 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LPR计算
可操作步骤
1. 签订中标合同时
- 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比例、付款条件
- 避免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 如需参考招标文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2. 合同履行过程中
- 按照约定时间提交工程量报告和付款申请
- 保留工程交付、结算文件提交等证据
- 发包人逾期付款时及时书面催告
3. 发生争议时
- 查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的付款时间约定
- 如均无约定,按司法解释确定应付款时间
- 自应付款之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4. 诉讼中的举证
- 证明中标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付款时间
- 提供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 证明工程交付时间、结算文件提交时间或起诉时间
常见误区
误区一:"中标合同没写付款时间,就等于没约定"
错误。中标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时,可以参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也没有的,按司法解释确定应付款时间。
误区二:"招标文件不能作为合同依据"
错误。招标文件虽然不是正式合同,但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参考。
误区三:"没约定付款时间就不能要利息"
错误。即使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根据司法解释,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即为应付款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支付利息。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