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必招项目让利条款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中,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那么,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让利条款是否有效?

一句话结论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让利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招标人和中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黑白合同"规则主要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所规定的"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主要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是否严格适用该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2. 非必须招标项目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选择招标方式发包,更多是出于自身管理需要,而非法律强制要求。因此,对于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让利条款,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其有效。

当然,如果另行签订的让利条款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

3. 让利条款的有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让利条款应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内容合法:让利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不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恶意规避:如果让利条款实质是为了规避招投标监管、逃税漏税或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司法裁判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非必须招标项目让利条款效力时,通常会考虑:

  • 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 让利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让利条款是否实际履行
  • 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 让利幅度是否明显不合理

边界条件

  • 必须招标项目中,中标合同之外另行变更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一般按中标合同处理
  • 非必须招标项目中,让利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
  • 让利条款导致承包方明显低于成本价施工的,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 让利条款涉及逃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条款无效,当事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可操作步骤

1. 发包人签订让利条款时

  • 确认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 让利条款应明确让利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
  • 避免通过让利条款规避招投标监管或逃税
  • 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

2. 承包人签订让利条款时

  • 评估让利后的价格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避免低于成本价施工
  • 明确让利是否以特定条件为前提(如工期提前、质量奖励等)
  • 对让利条款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 如让利显失公平,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

3. 发生争议时的举证

  • 证明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 证明让利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证明让利条款是否实际履行
  • 证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4. 风险防范建议

  • 尽量将让利内容直接纳入中标合同或补充协议,避免"阴阳合同"
  • 对于必须招标项目,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涉及重大让利事项的,建议由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中标合同之外的让利条款都无效"

错误。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合同之外的让利条款在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只有必须招标项目或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的让利条款,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误区二:"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随便签补充协议"

错误。即使是非必须招标项目,补充协议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及逃税、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同样无效。

误区三:"让利条款有效,就一定能按让利后的价格结算"

错误。让利条款有效的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如果承包方能够证明让利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仍可主张撤销或变更。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