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垫资利息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垫资利息?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够优先受偿的金额。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垫资利息;垫资利息属于一般债权,不能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确定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规费和税金

2. 垫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垫资利息是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垫付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成本,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根据司法解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同理,垫资利息也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3. 垫资本金与垫资利息的区分

垫资本金:承包人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资金,如用于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等,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垫资利息:垫资本金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属于孳息性质,不属于工程价款,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4. 垫资利息作为一般债权的保护

虽然垫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垫资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垫资利息的,承包人可以作为一般债权向法院起诉。

边界条件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不得高于法定上限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垫资本金本身属于工程价款范围的,可以优先受偿
  •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可作为一般债权主张

可操作步骤

1. 签订合同时

  • 明确约定垫资范围、垫资金额、垫资期限
  • 明确约定垫资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
  • 注意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2. 发生垫资时

  • 保留垫资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证据
  • 明确垫资款项用于工程的具体支出
  • 定期与发包人确认垫资金额和利息

3. 行使优先受偿权时

  • 明确区分垫资本金和垫资利息
  • 垫资本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垫资利息作为一般债权另行主张

4. 诉讼策略

  • 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和一般债权
  • 对优先受偿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和一般债权的垫资利息分别列明
  • 提供证据证明垫资本金实际用于工程建设

常见误区

误区一:"垫资利息也是工程成本,应该优先受偿"

错误。垫资利息是资金成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不能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误区二:"垫资本金和垫资利息都不能优先受偿"

错误。垫资本金如果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只有垫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误区三:"没约定垫资利息就不能主张"

正确。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垫资利息。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