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3、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
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0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0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0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

01、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02、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4、缺陷责任期与保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擅自使用纠纷的2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2、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3、第十七条  有下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擅自使用纠纷的2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固定价结算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固定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02、建设工程施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固定价结算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01、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03、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结算协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法官会议意见】: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结算协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指导意见汇编

0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3、【质量纠纷】建设工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指导意见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