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建设工程价款及结算案件办理思路

某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存在大量设计变更和签证,应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合同固定价的按固定价结算;存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增减的,应按约定方式调整;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定额、市场价格或司法鉴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核心要点

  1. 按约定结算:合同对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变更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款。
  3. 签证和索赔:有效的现场签证、索赔报告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4. 鉴定辅助:对争议部分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边界条件

  1.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自行超出图纸范围施工的,一般不予结算。
  3. 结算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程序。
  2. 收集施工图纸、变更单、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3. 编制结算文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
  4. 对争议部分协商或申请造价鉴定。
  5. 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固定总价合同绝对不能调整。存在变更等情形时可调整。
  2. 误区二:口头变更也能结算。应尽量取得书面签证。
  3. 误区三:工程没验收也能结算。结算一般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