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停工损失谁承担
- 工程价款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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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是承包人维持施工连续性的重要资金来源。发包人长期拖欠进度款,承包人被迫停工,由此产生的人工、机械、材料等损失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 1310 号案件中支持了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请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 支付进度款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进度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的,构成违约。
- 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且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 停工损失可依法索赔
因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积压费、管理费、资金周转损失等。
- 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
停工后,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如撤场、解除租赁合同、变卖易损材料等;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的,扩大部分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 损失需有证据支撑
承包人应提供停工通知、签证单、人工考勤、机械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和金额。
边界条件
-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停工的,如施工组织不当、质量问题返工等,不能向发包人索赔。
- 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以进度款拖欠为由停工的,需审查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 承包人未履行书面催告程序直接停工的,可能被认定违约。
- 停窝工损失的计算一般以实际发生且合理为限,间接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操作步骤
对承包人:
- 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时,先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保留送达证据。
- 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书面通知停工,说明停工原因和依据。
- 停工后及时办理现场签证,记录停工时间、人员、机械、材料状况。
- 收集人工工资、机械租赁、材料积压、管理费用等损失证据。
- 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减损措施,如遣散闲置人员、退租机械、处理易损材料。
- 复工或解除合同后,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对发包人:
- 资金紧张时,及时与承包人协商延期付款或调整付款节点,签订补充协议。
- 收到停工通知后,评估责任归属,避免损失扩大。
- 对承包人主张的损失金额,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发包人没给钱,承包人可以直接停工。
承包人应先履行催告程序,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停工。
- 误区二:停工损失可以无限主张。
停工损失以实际发生且合理为限,承包人未采取减损措施的,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 误区三:顺延工期可以口头约定。
工期顺延应尽量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确认;无法取得确认的,应保留书面申请证据。
- 误区四:停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发包人承担。
只有与停工直接相关且合理的费用才能获得支持,间接损失和自身管理不善产生的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