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 工程质量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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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后来却发现屋面渗漏、结构裂缝等质量问题,承包人却以“验收合格”为由拒绝返修。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还能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给出了明确结论。
一句话结论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如果工程经鉴定确实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核心要点
- 竣工验收合格是付款前提,但不是质量免责金牌
验收合格通常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并应支付工程款,但不代表承包人永久免除质量责任。
- 客观质量问题可以推翻验收合格证明
如果工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施工工艺、材料或设计有关,法院可以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 承包人负有法定保修和返修义务
即使工程通过验收,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应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
- 发包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保留通知送达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
- 区分质量缺陷责任主体
质量问题可能由设计、施工、材料、监理或发包人指定分包等原因造成,需通过鉴定明确责任主体。
边界条件
- 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的,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一般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 质量缺陷超过法定或约定保修期限的,承包人可能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材料存在缺陷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竣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明知质量问题仍签字验收的,可能影响其事后主张权利。
可操作步骤
对发包人:
- 发现质量问题后,立即拍照、录像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缺陷原因、范围和修复费用。
- 根据鉴定结论,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
-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 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对承包人:
- 收到质量异议通知后,及时到场核实并书面回复。
- 如确属施工原因,应在保修期内无偿修复并保留修复记录。
- 对不属于施工原因或超过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应收集证据并提出抗辩。
常见误区
- 误区一:验收合格就再也不能提质量问题了。
验收合格不消灭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和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返修责任。
- 误区二:发包人用了工程就不能再主张质量。
擅自使用一般只影响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抗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可主张。
- 误区三:只要鉴定有质量问题,责任全在承包人。
需通过鉴定明确质量缺陷的成因,设计、材料、发包人指定分包等也可能是责任方。
- 误区四:质量问题可以无限期主张。
应在保修期内或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的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