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建设工程质保金如何扣留和返还
- 工程价款
- 2024-05-19
- 262热度
- 0评论
某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扣留质保金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认为工程已过缺陷责任期,要求返还质保金。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扣留,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核心要点
- 质保金比例有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缺陷责任期有限制: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期满应返还: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应返还质保金。
- 可约定质保金替代方式:如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
边界条件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保修期按法定年限执行。
-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 质保金返还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可操作步骤
- 确认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
- 检查是否存在需扣除维修费的质量问题。
- 期满前向发包人发出返还质保金通知。
- 发包人拒不返还的,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
- 注意保留竣工验收资料。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质保金可以无限期扣留。最长不超过2年。
- 误区二:质保金比例可以任意约定。不得超过3%。
- 误区三:返还质保金后就不保修了。法定保修义务仍然存在。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