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工程款怎么算

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只完成了一部分工程,发包人却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如果按已完成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承包人可能严重亏损;如果按定额结算,又似乎突破了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 69 号案件中确立了处理规则。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约定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或据实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以实现实质公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核心要点

  1. 固定总价以合同完整履行为前提

固定总价对应的是整个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合同因一方违约中途解除的,原计价基础已发生变化,不宜简单套用固定总价。

  1. 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可能利润倒挂

如果承包人完成的是前期基础、主体等成本高、利润低的部分,按比例折算固定总价会导致其亏损,显失公平。

  1. 法院可综合考量确定计价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已完工程量、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公平原则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计价方式。

  1. 定额结算是一种救济路径

在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承包人按当地定额标准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以弥补其合理成本。

  1. 承包人仍可主张其他损失

除工程款外,承包人还可就停工损失、窝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向发包人索赔。

边界条件

  • 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不支持其突破固定总价按定额结算。
  •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只能就已完工程主张价款,不能就未施工部分主张预期利润。
  • 定额结算通常仅适用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项目。
  • 双方合同对中途解除后的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可操作步骤

对承包人:

  1. 发包人根本违约时,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2. 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说明解除理由。
  3. 对已完工程量、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建议选择定额或据实结算方式进行鉴定。
  4. 收集停工、窝工、机械闲置、材料损失等证据,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5. 起诉时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对发包人:

  1. 解除合同前评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确需解除合同,应与承包人协商已完工程价款和损失赔偿。
  3. 对承包人主张的定额结算,可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已完成比例结算的抗辩。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必须按已完成比例结算。

因发包人根本违约解除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选择定额或据实结算。

  • 误区二:只要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就能按定额结算。

需证明发包人构成根本违约,且按原约定结算显失公平。

  • 误区三:承包人只能要工程款,不能要其他损失。

承包人还可就停工、窝工、机械闲置、合理预期利润等主张赔偿。

  • 误区四:造价鉴定结果法院一定采纳。

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双方过错、公平原则等综合判断,鉴定结论只是重要参考。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