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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院民一庭: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的实务问答

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最高院民一庭: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的实务问答

2026年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赵先生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出售后分割房款,但前妻一直拒绝配合出售,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变现,赵先生想维权。 一句话结论 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处置共有房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产,由法院判决房屋归属并给予补偿,或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
2026年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自愿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能避债吗?

来源微信公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高院 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些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想方设法地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 面对如此情况,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案情回放近期,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
离婚协议约定自愿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能避债吗?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2026年婚内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要回

丈夫在婚内将一套房产赠与妻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离婚时,丈夫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妻子则认为房产已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一句话结论 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并已完成过户或交付的,一般不可撤销,离婚时该财产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
2026年婚内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要回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防止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本案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故本案适用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2026年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抵押如何处理

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妻子得知后想主张抵押无效,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权利。 一句话结论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抵押夫妻共同房产的,若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有效;但配偶可向擅自处分方追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026年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抵押如何处理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双、夏雪,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 然而,此举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