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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某施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组织人员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违法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及结算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应依实际权利义务认定,而非仅看合同名称。 实际施工内容涉及主体结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影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影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建工合同解除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建工合同解除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不属个别…

某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并约定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管理费是否应扣除产生争议。 一句话结论 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管理费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借资质方或总承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可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核心要点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不属个别…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

被执行人仅有在建工程可执行,应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本案中为在建工程,出于经济考虑,法院不优先执行其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本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第120号 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38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
被执行人仅有在建工程可执行,应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反诉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撤回起诉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选自: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3年,A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另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
宁波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仍不能对抗实际存在明…

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2021年以来,建材和人工价格攀升,上海市、合肥市、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陕西省、河北省、甘肃省(按照发文时间倒序排列)等地发布预警,发文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部分发文明确了调差的幅度,调差的幅度以各地的信息价作为依据。 各地发文整体分析 1.从2021年5月到11月份,各地陆续发文。 2.发文单位包括省市住建厅、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造价管理总站等。
各地人工、材料上涨调差文件的分析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不可预见情形

对于材料上涨能否调价,怎样调价,诉讼中的调价思路不能简单引用相关的文件或者指导意见,诉讼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维在规范着审判的活动 参考案例:案涉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81号 关键词: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工程款 案件基本情况: 案涉项目为某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02年11月25日,指挥部对案涉公路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2篇投标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不可预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