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所得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期权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但不管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对股票期权这一新的财产形式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进行明确规定,使得法院在对该财产类型进行处理时成为案件难点。律师在代理该类型案件时,会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及案件细节进行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帮助的诉讼方案。
[h1]一、什么是股票期权?[/h1]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机制形式,一般是指通过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或者有条件地授予其公司股权的形式,让这些人员的收入和企业的长期成长之间挂钩,使股权激励对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运营,从而更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
股票期权有两个特殊性:一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即未来股份价格不确定,行权与否不确定;二是股票期权是一项由公司针对特定个人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中也往往约定该权利由员工个人专属,一般不得以转让等方式处置。
在离婚纠纷中,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会以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无价值为由主张不能分割,或主张该财产性收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h1]二、婚内股票期权所得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h1]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股票期权主要是夫妻一方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由于员工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对公司创造了价值,公司希望通过利益激励、奖励并长期留住员工,或驱动员工进一步为公司创造价值。
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实际构成了公司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股票期权所得应属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h1]三、哪些股票期权所得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h1]股权期权情况会比较复杂,有的在婚前取得,有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行权时间更是不确定。那么哪些期权所得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哪些不能分割,也需要进行判断。
[h2]1、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h2][h3](1)婚前行权[/h3]对于婚前行权,因该期权取得时间亦在婚前,故该行权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婚前财产。
[h3](2)婚姻存续期间行权[/h3]对于婚姻期间行权,法院会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因素加以认定。
如果夫妻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那么该行权收益仍为持有人个人财产;如夫妻婚后实行法定财产制,则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h3](3)离婚后行权[/h3]对于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离婚后行权的收益在所有权形态上是混合体,有结婚前收益部分,有婚姻存续期间收益部分,有离婚后收益部分。其中,婚姻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h2]2、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h2]对于婚姻期间行权,因该期权为在婚后取得,收益亦在婚后取得,对于婚内行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该收益也就是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在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其中婚姻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