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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965年5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节录)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六)项、第(七)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宁波劳动律师:务工农民工地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某个人挂靠某公司从事运输经营,其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社保部门认定被挂靠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一句话结论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宁波劳动律师:务工农民工地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宁波劳动律师: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购买午饭受伤,属于工伤吗

某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认为其本身患有疾病,不属于工伤。 一句话结论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核心要点 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须在48小时之内。 “48小时”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 边
宁波劳动律师: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购买午饭受伤,属于工伤吗

宁波劳动律师:下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发病死亡,算工伤吗

某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认为员工下班后有其他安排,不属于正常下班路线,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一句话结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判断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核心要点 “上下班途中”包
宁波劳动律师:下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发病死亡,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