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超龄且享受城乡养老保险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老张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身体康健,被某公司聘为仓库管理员。工作一年后公司单方面终止用工关系,老张主张经济补偿。

一句话结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核心要点

  1. 退休年龄是法定界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劳动合同终止。
  2. 养老保险待遇是关键: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般不再建立劳动关系。
  3. 超龄用工按劳务关系: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合同约定。
  4. 部分地区例外:对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部分地区可能认定劳动关系。

边界条件

  1. 达到退休年龄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并持续工作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合同终止。
  2. 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超龄仍招用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3. 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各地规定不一。

可操作步骤

  1. 确认劳动者年龄和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2. 判断用工关系性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3. 劳务关系下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 工作中受伤的,咨询当地工伤认定政策。
  5. 必要时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超龄后工作仍是劳动关系。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2. 误区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算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3. 误区三:劳务关系下没有任何保障。可依合同约定和侵权责任法主张权益。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