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劳动律师: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认定?法律适用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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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律师: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认定?法律适用大不同
一、问题的提出
宁波一家企业返聘了一名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师傅,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
老师傅在车间操作时受伤,企业认为他已经退休,双方是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核心要点
1. 退休返聘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2. 工伤认定存在例外情形
如果返聘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受伤,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 未参保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一般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赔偿项目与工伤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标准与工伤待遇不同。
四、边界条件
- 部分地区(如浙江、广东等)已出台政策,允许超龄就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 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可操作步骤
- 确认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状态:是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 判断法律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
- 申请工伤认定或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能认定工伤的,向人社部门申请;不能认定的,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收集事故证据: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
- 协商或诉讼解决:根据责任划分和损失金额,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起诉讼。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一律不能认定工伤。
如果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或属于地方政策允许参保的情形,仍可认定工伤。
误区二:签了劳务协议就万事大吉。
劳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仍需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误区三:退休返聘人员赔偿标准比工伤低。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某些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高于工伤待遇。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