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法释〔2020〕17号)
01、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03、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发布)
04、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其赔偿项目的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有关项目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05、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0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结后,患方另行起诉主张的营养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因此发生的陪护费等,如果确实属于需要继续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
07、医方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办法
08、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用×医方责任程度。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赔偿,计算公式:续医费×医方责任程度。
09、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减少的固定收入×医方责任程度。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天×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10、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每天伙食补助费×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11、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12、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医方责任程度。各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90%,二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80%,二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70%,二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60%,三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50%,三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40%,三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30%,三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20%,三级戊等的赔偿系数为10%。
13、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医方责任程度。
14、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补助标准×医方责任程度。
15、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计算公式: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
16、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医方责任程度。
17、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医方责任程度。
18、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19、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参照本办法第二、九、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
20、对于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能否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患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答: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确定赔偿的范围。其中并没有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项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21、患方主张的医疗费已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能否计入赔偿数额?
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费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司法实务中,医疗机构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因为患方报销医疗费是患方与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医疗机构无关。即使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为患者报销了医疗费,也是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22、患者主张的营养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因此发生的陪护费等,能否计入赔偿数额?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将营养费等明确列为赔偿项目,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费项目的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结后,患方主张的营养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因此发生的陪护费等,如果确实属于需要继续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
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2021年6月28日发布)
23、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4、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依据已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担责比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认定。
25、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26、误工费
离退休人员在接受雇佣期间的误工费,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报酬计算,直至治疗期间终结。但雇佣合同在治疗期间终结前终止的,则计算至雇佣合同终止之日。
27、陪护费
(1)无论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均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确有必要或医疗机构、鉴定单位有明确意见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增加1至2人。
28、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以患者定残之月为起始时间,并结合患者的年龄、伤残等级、伤残部位等酌情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数额。
29、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应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和安装费。
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年限。配制的辅助器具应采用国产中等标准的产品。
配置残疾用具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30、继续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治疗费以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
当事人可选择以下方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次性给付继续治疗费的数额。
(2)委托相关医学会对继续治疗费的数额出具咨询意见。
(3)患者或其近亲属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案起诉。
31、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应载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件,依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的责任程度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分配责任的依据。
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十五个疑难问题的解答》(2019年2月2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通过)
32、医疗费用是否应当剔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答: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凡已通过医保或农合报销的医疗费用一律予以剔除,不纳入损失赔偿范围,裁判根据:医疗侵权案件实行损失填补原则。另一种做法是不区分是否已通过医保或农合获得报销的医疗费用,将医疗费用总额全部纳入损失赔偿范围,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我们倾向于第一种做法。
33、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答: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思路不尽统一,大致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3301、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能否突破5万元?
答:一种意见认为,应突破最高5万元的限额。如失独家庭所承受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出于对失独父母的抚慰,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限制在最高5万元的额度内并可以适当紧缩。与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比,诊疗行为存在高度专业性,医方风险程度较高。同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考虑医方诊疗行为的公益属性,医疗纠纷案件应区别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在精神抚慰金的判定时,应予以适当的限缩。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标准调整之前,医疗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一般应限制在5万元额度内,但对于精神损害极大的少数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可以适当增加,但暂不宜超过10万元,并且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
3302、当事人没有伤残的是否也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时,应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另外,有些患者的伤残等级虽然不高,但对生活影响可能比较大。比如,演员被毁容,也许伤残等级并不高,但精神痛苦会很大,因此,仅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可取,需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3303、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按责任比例分担?
答: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具体金额后直接裁决由医方承担,并不是确定具体金额后再按责任比例由医方与患方分担。主要理由是,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医方因对患方造成精神痛苦而给予患方的补偿,其并不同于医方因对患方造成物质损失而给予患方的赔偿。
34、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多地就诊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答: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患者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往往多地治疗,最终选择在赔偿标准较高地区的管辖法院起诉,请求适用较高的赔偿标准。我们考量赔偿标准的规则是:以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为标准,即谁承担责任以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为准;均须承担责任的以较高的赔偿标准为准。如果医院所在地标准低于患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之规定,可以按照患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
35、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过错参与度能否等于赔偿责任比例?
答: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即过错参与度,属于医疗鉴定范围。医疗纠纷之所以要引入原因力鉴定,是因为医疗损害往往不仅与诊疗行为有关,还与个体身体状况相连。鉴于过错参与度只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医疗损害责任还需要综合考量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等因素,因此,过错参与度不等于赔偿责任比例。
36、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器官捐赠者或者医疗机构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答:器官移植失败后,患方往往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请求器官捐赠者或者医疗机构返还其已支付的费用。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从有利于医学事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经释明后患方坚持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的,以案由不当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如果同意按照医疗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处理的,可以将器官移植费用列入医疗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之中一并处理。
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年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
37、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就医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产品或医疗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
38、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在确定承担责任及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就医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损害程度、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精神,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处理;
(2)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精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赔偿数额。
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15年1月23日发布)
39、【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规定。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
40、【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机构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1、【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保险核销的医疗费】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因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应当剔除已经核销的医疗费。
42、【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患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患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患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患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患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患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5、【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患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患者提供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46、【兼职人员的误工费】患者从事兼职工作的,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兼职收入,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确定误工费。
47、【交通费】交通费根据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8、【住宿费】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无需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49、【营养费】营养费根据患者所受伤害确定,必要时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50、【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5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患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但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患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医疗机构只赔偿患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年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月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的情况确定。
5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
54、【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患者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且数额较为确定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5、【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凭鉴定费用发票据实认定。
56、【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7、【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应予以赔偿。
58、【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为最后一次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辩论终结之日。
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59、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请求死亡赔偿金,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对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损失,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60、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原发病医疗费用与因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如果法官根据案情、用药清单等能够予以区分的就进行区分;在不能区分时,可以结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理的比例。
6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但广东省统计局下发的各项标准中并没有这个统计项目,应以什么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答: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代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用”。
62、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主张医院非法行医,应当如何认定?
答:如果医院是合法合格经营医疗机构,一般不宜认定其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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