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事故律师:事故车辆被扣留后怎么办
- 交通事故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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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常常会扣留事故车辆。很多当事人不解:车为什么被扣?要扣多久?拖车费和停车费谁出?车上货物怎么办?这些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一句话结论
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列举了未悬挂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超载、拼装报废嫌疑等可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核心要点
- 扣留车辆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
交警因调查事故需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车辆。
- 扣留期限与检验鉴定挂钩
一般情况下,交警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鉴定时间不计入扣留期限。
- 拖车费和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因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 车上货物一般不被扣留
扣留的是事故车辆本身,车上所载货物与事故调查无关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处理,不得一并扣留。
- 其他违法情形也可导致扣车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投保交强险、超载、车辆被盗抢或拼装报废嫌疑等,交警也可依法扣留车辆。
边界条件
-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拍照取证后快速撤离,不一定需要扣车。
- 车辆涉及刑事犯罪或需作为证据长期保存的,扣留期限可能延长。
-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车辆的,停车场可依法收取逾期保管费,但初始扣留期间的保管费仍由行政机关承担。
-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车辆需要拖移的,如车辆无法移动妨碍交通,拖车费用承担可能存在争议。
可操作步骤
- 车辆被扣后,向交警索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了解扣车原因和预计处理期限。
- 配合交警完成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检验鉴定程序。
- 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确认领车时间。
- 领取车辆时,核对车辆状况,如发现损坏可要求说明并记录。
- 如停车场收取扣留期间的停车费或拖车费,可要求出示收费依据;对违法收费可向物价部门或交警部门投诉。
- 车上货物被不当扣留或损坏的,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常见误区
- 误区一:交警扣车就是为了罚款。
扣车是收集证据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依法及时放车。
- 误区二:停车费拖车费必须车主自己出。
因行政机关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
- 误区三:车辆可以无限期扣留。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应通知领车,超期扣车属违法。
- 误区四:扣车期间车辆损坏只能自认倒霉。
行政机关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赔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