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无效情形下,结算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双方有约

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结算协议中的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结算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核心要点

  1.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结算,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4.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1.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合同无效就不用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