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离婚协议房产约定给子女算赠与吗?
- 婚姻家事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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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但没有及时过户。后来一方反悔,另一方或子女能否要求履行?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赠与合同还是利他合同?
一句话结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与离婚整体安排相关联,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一方不得任意撤销,子女或抚养方有权要求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心要点
- 一般认定为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符合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接受赠与的特征,通常按赠与合同处理。
- 与离婚整体绑定,不得任意撤销。该赠与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相互关联,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一方不能依据任意撤销权撤销。
- 子女有权要求履行。子女作为受赠人,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且其利益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办理过户。
- 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不履行时,受赠人可请求履行。
边界条件
-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的,子女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办理过户登记。
- 一方在过户前反悔的,另一方或子女可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 若房产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需先涤除负担再过户。
可操作步骤
- 确认离婚协议效力: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 催促对方履行过户义务:书面催告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 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对方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 处理房产权利负担:如有抵押,协商提前还款或变更抵押登记。
- 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或对方配合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常见误区
- 误区一:没过户就可以随时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与离婚整体安排相关,一般不能任意撤销。
- 误区二:子女无权起诉要求履行。子女作为受赠人,可以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 误区三: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就是共同财产分割完成。未办理过户前,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存在履行风险。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婚姻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