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的90条裁判规则

01、在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外方工程设计单位未与有资质的中方设计单位合作的,不能认定工程设计合同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无效——大连中科北部湾中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银标新世纪公司与西班牙设计公司进行案涉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工程,由于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属于建设工程设计的范畴,因此其与北部湾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受《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由于西班牙设计公司为外国设计公司,因此适用《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即:“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银标新世纪公司确实并不具备相关工程设计资质,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且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故北部湾公司不能以银标新世纪公司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且违反《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来拒绝支付设计工程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083号
02、上诉人杭州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完成扬州某项目商业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因被上诉人仅取得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一级资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故合同中有关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的部分被认定无效。
03、设计人提交的资料不完全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据实确定设计费——西安维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汉华温泉国际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文件、白图、概算等资料虽不完全符合《补充协议》要求的全部内容,但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故设计方主张已按约向发包人交付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及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法院予以采信。
案例文号:(2020)云0124民初896号
04、《战略合作协议》与另案诉讼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设计范围、设计理念以及实际作用方面均有不同。因此《战略合作协议》并非仅为框架性协议,应系独立存在的设计合同。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377号
05、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承建方向设计方出具的确认其设计服务工作的《询证函》仅属于其欠付设计费的证据,设计方不得以此认定属于承建方应付设计款结算的依据——南昌茵梦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凡策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茵梦湖公司与凡策公司在2014年2月签订的案涉《南昌县茵梦湖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与咨询合同》对工程总价款的暂定款项和各阶段的付款数额作了明确的约定。2017年,茵梦湖公司向凡策公司出具了案涉《工作量确认的函》,确认了凡策公司设计工作成果,但是其最终并未使用凡策公司的设计成果且双方也并未就设计费用进行结算。此后,茵梦湖公司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股权变动而审计公司负债,向凡策公司出具了《询证函》询问双方之间设计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但是对《询证函》能否作为确定案涉设计款数额依据的性质认定应当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限。
首先,表意人茵梦湖公司出具此《询证函》的目的是核实本公司的负债,以准确估价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价值,从而确定第三方对其股权收购的价格合理性,并非为了与凡策公司就设计费用进行结算。
其次,《询证函》上也并没有表明“此函作为复核账目,催款结算之用”的字样,这也能说明该《询证函》不是作为合同结算的目的发出的。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可知,设计费用的结算需综合方案批复面积、体验区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等因素来认定,因此仅依据《询证函》就确定设计工程款的也不符合其合同原意,故综合以上三点能够认定《询证函》仅属于茵梦湖公司欠付凡策公司设计费的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工程款数额的证据。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164号

06、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不当然连带支付设计费——山东亚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昆仑公司与清泉综合开发公司讼争的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与本案亚新公司与昆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设计费的承担责任限定在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之间,从而未支持亚新公司就设计费用向清泉综合开发公司及清泉集团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限定在合同方之间,其他未签订设计合同的合作开发方不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
07、约定不明,设计费的支付——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按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收费的95%收费,合同对费用的约定不明确。一审中,交通设计公司计算为527.3万元,通达公司、顺达公司则主张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不应超过200万元。浙江高院认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系按照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估算投资额在10亿至50亿的,其收费标准为110至200万元。认可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不应超过200万。
08、私自另行委托设计单位,构成根本违约——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武夷建设公司与莆田水利设计院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莆田水利设计院依约进行勘察设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武夷建设支付了第一、二期设计费;后武夷建设公司未经与莆田水利设计院协商一致、未经通知,擅自将相关勘察设计任务另行委托他人,已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09、设计分包——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乌鲁木齐市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涂某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接设计工作,但该情形中交通力建设分公司是明知且在合同缔约中始终未提出异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缔结合同的权利,应充分鼓励、保障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以达至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到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本案缔约主体的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明确指明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或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将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行为。如上所述,涂某所完成的设计工作是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并未导致无效的情形出现,故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10、上诉人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上诉人从原审第三人处承揽了商业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后,将其中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分包给缺乏设计资质的被上诉人,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设计合同因缺乏资质而无效。实际上,本案亦存在将设计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设计单位的违法分包情形,亦可基于此而认定分包合同无效。
11、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提交了设计成果,设计人仅提交电子设计成果时,设计人如无法举证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电子设计成果文件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具有相应人员的签字、且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设计图纸的交付必须是纸质版本、并需要有相关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并报送建筑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用于指导工程建设,若缺乏上述合法性要求,则可以视为设计人所提交的施工图纸不合格。但本案中,经纬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向预盛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而是以邮件的方式提供的电子版本,即使经纬公司可以提交电子版本的图纸,但应证实其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设计文件,但二审中经本院按照经纬公司提交的邮箱账号密码查看,其提供邮箱内的邮件已经过期,无法判定经纬公司是否按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预盛公司即使接收了设计文件后未及时图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就此认定施工图纸已符合设计要求,而且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提交设计文件后不答复即认可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经纬公司的主张施工图纸已经符合设计要求无法确认。
案例文号:(2020)云民终941号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16号
13、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型合同无效——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上诉人承担某文化创意(广告)产业园全部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景观、亮化)工作,然被上诉人股东为某报业集团,经费来源为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因此涉案项目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作为发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14、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设计合同的特殊性质,干览镇政府有权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设计合同可以比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15、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但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既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理解为上诉人或者被起诉人住所地,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及工程地点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故该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本案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规划设计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被起诉人支付设计费,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文号:(2020)云01民终3058号
16、规划报批未获准许发包人仍应按实支付设计费——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设计单位的工作息息相关。虽然发包人申请规划报批需要以设计单位制作的图纸为基础,但是报批本身并非设计单位的义务,若规划报批未获准许非因设计单位单方面造成,则发包人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负责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未获规划局审批通过,故发函解除设计合同,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审批失败系被上诉人单方面原因所致。鉴于规划报批并非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仍判令上诉人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17、设计成果的定稿需要以设计人和发包人的共同确认为准,单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不能成为定稿——广西优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盛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记载处为空格,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系制作设计图一方,对完成期限应当清晰了解,其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被告答辩称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底,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另行口头或书面约定完成时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约定设计图完成时间。其次,被告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自己制作的平面方案、效果图、施工图邮寄原告地址并被原告签收。再次,原告已另聘他人制作设计图,但在2018年8月29日前并未以优生活公司名义积极通知被告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何为定稿设计施工图,本院认为装饰设计系设计人独有装饰创意与客户对装饰的需求相结合的创造性工作需要发包方与设计人进行充分沟通及相互协作,故设计文件是否定稿要经过双方的沟通并确认,并非以设计人发送设计文件为定稿。
案例文号:(2019)云0112民初第83号
18、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上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合同的履行是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不断沟通、修正的过程,只有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发包人收到设计单位交付的成果后,往往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之则可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认可。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设计初稿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初稿,履行了相应阶段的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结合双方往来邮件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沟通的可视为发包人以客观行为表示认可。
19、当事人对设计工作量产生争议的确定标准——上诉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工作量是决定设计费的关键因素,往往成为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焦点。在双方当事人就设计工作量产生争议,而又各自无法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予以确定。本案中,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服务费暂定按28000平方米核定价格,总计40万元。审理中,双方对设计面积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实际完成设计的建筑面积为54789.41平方米并提供往来邮件予以证明,而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39776.28平方米来确定委托设计的建筑面积。因双方举证均不充分,最终法院认定以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审核确认的面积40290.9平方米为准。
20、邀请招标的效力——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顾问(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原审业已查明,云金集团未能证明案涉项目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作为招标人主动选择了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利安公司投标,现又以邀请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利安公司的中标无效,有悖诚信,认定邀请招标有效。

21、放弃项目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池灿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院指出,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华中科大设计院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义务、而又并无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更的情况下,无论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否放弃了涉案项目、是否是涉案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均不影响廊坊新商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义务。
合同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应当依合同约定付款,不论对方是否放弃了涉案项目、是否是涉案项目的最终受益人。
22、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昆明世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应当由原告上报,被告配合办理,因此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设计未获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原告未配合办理审批中相关部门要求原告进行配合的事项,因此,被告辩称两期设计费3050000元及2100000元因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上述两笔应付款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利息。
案例文号:(2020)云0111民初10781号
2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方案文本是以取得待建土地开发权为目的的,相对方不得以待建土地未摘牌且设计方案未经其通知而拒绝支付设计费——兰溪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可知,佳境设计公司的建筑方案文本是作为嘉泰置业公司顺利取得案涉土地开发权的有利条件而进行的,因此对于嘉泰置业公司辩称的,设计方案的完成需以取得《项目用地规划及建筑红线图电子文件》作为前提不符合案涉合同的原意,即嘉泰公司是否取得《项目用地规划及建筑红线图电子文件》,并非佳境设计公司开始设计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佳境设计公司根据嘉泰置业公司给予其《项目设计任务书》及《项目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这两项材料,并根据上述材料按双方合同约定作出的嘉泰公司取得土地开发权需要的设计方案文本应当认定佳境设计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嘉泰公司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但是嘉泰置业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故佳境设计公司能够请求嘉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并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17)浙民再199号
24、修改设计费的确定,应有双方的确认或合同的约定,如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发包人确认,由设计人举证证明其修改的量及对应的设计费——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设计方主张的修改设计费,因设计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修改工作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及具体修改量,经本院询问,设计方认可聊天记录中的人员系案外人非发包人公司人员,设计方仍未能举证证实其行为能够代表发包人,故本院对修改工作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及具体修改量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案虽设计公司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其设计工作进行过重大修改,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设计公司所耗工作量向其增加设计费,但对此费用,未经双方进行核算确认,且设计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重大修改应增付多少设计费,故对此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设计人要求支付六个专题报告重新设计费675000元的诉请,虽委托人认可对专题报告进行过重新设计,但主张双方并未约定过重新设计需另行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针对该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云0112民初7093号
25、设计人已将图纸设计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不能以设计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设计费用——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74

26、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上诉人承担江西某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然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上诉人缺乏设计资质的事实,而径行认定合同有效并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处理,最终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27、连续性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厦门天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写明各设计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导致无法界定原告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原告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即开始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并无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支持,导致第二阶段设计工作认定困难,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履行情况来判断。
28、鉴定机构对设计工作量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酌定设计工作量。如设计方主张的设计工作量与过程文件中自认的工作量矛盾的,由法院酌情认定——中山市汇创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项目的设计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各部分图纸设计深度不一,对所完成的工作量难以定量计量,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为由向本院进行了退鉴;原告已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而原告主张除此之外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阶段80%的工作量,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陈述与原告所提交的“工作联系函”中单方陈述的60%亦存在矛盾之处,故原告所述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80%的工作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依约开展了设计工作是客观事实,故本案设计工作量的确定只能结合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来进行确认。
案例文号:(2018)云0102民初8415号
29、借用资质等级的典型行为是,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单位,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揽工程资质标准相符的设计单位名义签订设计合同。
【裁判要旨】:
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承揽人并不实际进行工程设计,而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完成。由于前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当然无效。
30、《咨询与设计合同》包括了方案设计以及后续管理等延续性内容,合同处于履行期内,尚未达到结算条件,且合同约定工作成果提报计划列表的同时亦约定具体时间根据各阶段任务书或另行协商加以确定,法院据此认定《咨询与设计合同》并未约定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及结算时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675号

31、设计人怠于主张设计费,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8年多才于2019年向法院主张权利,设计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其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文号:(2019)云0114民初553号
32、项目功能调整导致设计成果未使用——上诉人上海某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按约完成的施工图获得上诉人验收确认,因场地功能调整需要重新设计,之后被上诉人亦将重新设计的图纸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以重新设计前的图纸未被实际采用为由拒付相应设计费未获法院支持。
33、设计单位按约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工程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致使设计单位无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且设计费中包含的相关政府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与其他专业公司的配合费、税金等费用,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无法确定,因此,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单位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设计费中还包含图纸审查费、配合费及税金等费用,不应支付剩余设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36号
34、政府规划变更导致设计成果未使用——上诉人开封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按约进行了方案设计并交由上诉人签收,上诉人申请报批过程中,因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方案提出新的要求,审批未能通过,之后上诉人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理中,上诉人以审批未通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而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完成的设计成果得到上诉人确认,酌情确定了设计费金额。
35、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发生争议时,应先确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人,才能在设计合同纠纷中继续主张权利——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麻栗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规划设计院以其与事务局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并要求事务局支付概念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费用,其以口头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蓝岩公司以规划设计院事实合作人的身份,提起原审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按规划设计院所得70%的比例参与分配,并提出《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是其独立设计,规划设计院的《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所有工作,都是紧紧围绕该《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案外人段雪岗以规划设计院的《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品》中盗用其创作《老山广场雕塑设计方案》,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需要等待该案审理明确涉案标的物的权利主体关系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标的物权利主体不明确,规划设计院和蓝岩公司主体不适格,就此驳回规划设计院和蓝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文号:(2020)云26民终1690号
36、未订立书面合同时的设计费支付支付主体的确定——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某鼎公司、沈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某鼎公司与沈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沈某负责阳光城装修工程组织施工及相关工作,沈某无权代表某鼎公司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并严禁沈某将工程转包或私自分包。之后,沈某委托陈某进行装修工程中的精装修深化现场设计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陈某完成了设计工作。因设计费支付产生争议,陈某诉请某鼎公司与沈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审理中,法院结合沈某向陈某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沈某与某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等事实,认定陈某与沈某之间存在事实的设计合同关系,最终仅判令沈某向陈某支付设计费。
37、当事人对设计成果是否交付产生争议的确定标准——上诉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是设计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然而基于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设计成果往往采用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交付,发包人极少出具书面签收凭证。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只能参照规划审批材料、发包人付款情况等事实认定交付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依约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是该案的审理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上诉人据此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上诉人收到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后未提出异议并按约支付进度款,据此可以确认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样,在审理的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设计师离职,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设计成果确认函》及与上诉人沟通联系、移交材料的相关证据,亦无法提供项目报上诉人批准的光盘及对应纸质文件。最终法院根据规划管理局对被上诉人所制工程方案设计图出具的审核意见等规划档案材料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设计成果交付。
38、设计方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陈亚银与石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陈亚银作为自然人,又不具备相应设计的资质,且双方无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发布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华辉公司与陈亚银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案例文号:(2021)云2525民初125号
39、设计单位应赔偿发包人因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在审理的上诉人上海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作出强制性规定反映出设计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因此设计单位应保证其完成的设计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因设计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且不得以发包人对设计成果已签收确认进行抗辩。
本案中,经鉴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错误,最终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应施工整改费用。
同样,在审理的上诉人上海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新型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所设计的厂房由于泄爆面积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上诉人进行翻建整改并支付65万元费用。审理中,上诉人虽抗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泄压比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且设计方案通过了安监局的审批备案及审图公司的审核,但亦未能成为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40、设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设计的责任承担——上诉人上海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市妇女联合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虽然规划报批并非设计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相关设计工作应以报批通过为前提的,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开始前,被上诉人应提供其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确认意见及政府部门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且上诉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或被上诉人书面通知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和修改。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在设计调整方案尚未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迳行完成施工图设计,最终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全部设计费的诉请。
41、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的设计合同无效——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澄江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0000元以上、工程类2000000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水利工程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此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本案中,中选通知书载明的报价、淩屹公司与澄江县水利局于2013年10月8日和2015年1月5日签订《水利工程设计合同》及《澄江县小冲水库设计补充合同》所涉工程款均已超过2000000元,但未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案例文号:(2018)云04民终1101号
42、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一般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由于原告艺淇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故其与被告中影公司签订的《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无效,但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市场参考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艺淇公司和被告中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艺淇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且系专门应被告中影公司的要求所出具,设计效果已得到中影公司认可,该公司已实际委托原告艺淇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有证据反映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双方都具有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原告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
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中影公司对艺淇公司的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未能按照合同第5条的约定提交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且已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被上诉人的设计成果。加之,上诉人中影公司一审提出要求对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被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并退回。综上,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的认定和处理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19)云3102民初1000号
43、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单位实际进行了设计工作,建设单位数次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分次提交的设计成果均有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人员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之子,且在双方设计合同签署前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授权代表人处签字,其具有代理建设单位的合法外观,设计单位有理由相信该人员可以代理建设单位。因此,可以认定建设单位已收到设计成果,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626号
44、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的利益平衡——河北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湖北富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45、未取得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未过审批,进行设计的责任承担——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华越义乌分公司在未取得正式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就制作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未获审批通过情况下就制作项目施工图;金旺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明知华越义乌分公司制作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协商及补助措施,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均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
4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贞玉民生药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16号
47、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的责任承担——上诉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既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亦未表示审核确认,仅以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为由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的,可视为其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设计成果后,上诉人既未依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设计不符合要求而单方解除合同,亦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设计成果已审核确认,仅声称设计不符合要求并另行与案外人签订了设计合同,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有违合同及时妥善履行的基本原则,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认可了设计成果,并判令其按约支付设计费。
48、双方就未办理国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设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河口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且已被责令停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属建设工程的范围,双方就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19)云25民终215号
49、建设单位在合同有约定且明知国内有关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设计单位已经交付的欠缺形式要件的施工图用于施工,自身存在过错。
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国内建筑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初步设计阶段履行合同情况、在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往来函件所载内容、诉争采选矿工程施工早于设计、建设单位确定的采选规模几经调整等因素,法院对设计单位所持“所提交的施工图为过程交流图,而不是作为施工依据的正式施工图,正式施工图尚未出具”的主张予以采信。
本案中,建设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依据由设计单位出具的符合国内建筑工程设计形式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纸进行的施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单位违反国内建筑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交付欠缺形式要件的施工图直接用于施工;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单位放任建设单位依据已交付的非正式施工图用于施工而未加以制止,故而,即便建设单位依照设计单位已经交付的非正式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导致了建设单位所主张的损失,亦无可归责于设计单位之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承担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缺乏根据。
案例文号:(2020)京民终225号
50、设计合同解除但使用设计成果的,应支付部分设计费——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合同依法解除后,天城公司因华景设计方案迟交且未过审而未按约定付款,但华景公司付出劳动且天城公司使用该成果,天城公司应支付50%设计费。设计合同解除的,不需要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是使用设计成果的应当支付部分设计费。
51、设计合同因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无效,但设计单位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建设单位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设计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52、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设计费支付金额确定——上诉人上海某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补偿费20万元,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最终法院结合电子邮件、电话录音、设计方案等认定双方就设计事宜进行过磋商、洽谈,且上诉人亦付出了一定的设计工作,因20万元仅为上诉人的单方报价,未得到被上诉人认可,故酌情认定设计补偿费5万元。
同样,在审理的上诉人某置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最终法院结合往来电子邮件中确认的合同条款及设计工作的客观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并根据设计工作的实际履行阶段酌情确定设计费金额。
5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设计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承揽涉案工程的资质等级,设计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鉴定结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建设单位应给付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数额。
案例文号:(2020)京民申2838号
53、蔡佳佳与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54、设计人没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虽属无效,但设计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参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给付设计人剩余设计费及利息。
案例文号:(2019)京民申5676号
55、设计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折价补偿标准——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由于原告艺淇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故其与被告中影公司签订的《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无效,但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市场参考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艺淇公司和被告中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艺淇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且系专门应被告中影公司的要求所出具,设计效果已得到中影公司认可,该公司已实际委托原告艺淇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有证据反映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双方都具有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原告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
案例文号:(2019)云3102民初1000号
56、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虽签署了设计合同,但设计成果文件署名均为第三方,且第三方已向建设单位主张了设计费,设计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设计合同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400号
57、没有签订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有详细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价款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具体到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设计合同。依据委托设计书的内容,也不能认定瀚海公司与维业山东分公司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因为设计合同应该包括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在该委托设计书中均没有体现。该委托设计书仅是瀚海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其单方发出的一种指令,不是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设计合同。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与瀚海公司之间既未订立设计合同,也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瀚海公司,因此对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向瀚海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完成“泰安海天大厦”室内装饰、消防、水电、空调设计工作后,将设计成果向香港恒生公司进行了交付,香港恒生公司予以接受,对设计成果和费用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600万元,香港恒生公司后来在委托设计书上也予以盖章,故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因此,香港恒生公司应承担支付600万元设计费的付款责任。
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关键在于瀚海公司单方向维业山东分公司出具委托设计书,无书面设计合同,且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瀚海公司,不能认定瀚海公司是合同当事方,应当由事实设计合同关系的当事方香港恒生公司支付设计费。
58、设计人已将图纸设计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不能以设计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设计费用。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59、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方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致使工程不达标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知,金达莱公司提供的废水中去除率表格表明了,必须在“厂方自建过滤池”中过滤掉90%的情况下,含铬废水及综合废水中的悬浮物才能达到支除率表格中的数值。然而,金达莱公司与永盛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表示其是在“厂方自建过滤池”过滤掉悬浮物90%的进水水质基础上进行的设计。金达莱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污水处理的设计单位,就其专业能力而言应当知晓案涉“厂方自建过滤池”在本案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然而金达莱公司在设计时并没有将其中的自建过滤池提出要求,导致案涉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金达莱公司于调试时未能达到环保要求。因此,在设计单位金达莱公司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而使工程不达标的情况下,其不能请求相应的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20)冀民申2332号
6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本质上是以特定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应当受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属建设工程设计范畴,应当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适用有关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一般性规定,即设计高尔夫球场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083号

61、招标内部会议中出具的设计方案仅属于为达成合同合意及投标成功的准备工作,设计方不得以此认定已达成了设计合同合意并请求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泛华沈阳分公司应邀参加的内部招标会议,是为了达成合同合意和完成招标,因此泛华沈阳分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属于为实现合同磋商及投标所发生的必要准备工作。此外,泛华沈阳公司与联航公司并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不能出具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设计图纸的设计费用已达成了合意,所以,在此情况下泛华沈阳分公司要求联航公司承担该部分图纸制作费及设计人员劳务费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案例文号:(2020)辽民申176号
6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墨江万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且原审原告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0)云民辖终78号
63、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上诉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裁判要旨】:
签约时被上诉人尚未取得设计资质,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可邀请其他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实际邀请了具有甲级资质的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合作设计,且在案涉建设工程竣工前亦自行取得甲级资质,最终法院参照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双方所签设计合同有效。本案的审理思路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领域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值得借鉴。
6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新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设计院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设计院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依法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65、上诉人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一般认为,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阶段多是以效果图来体现设计成果,通常停留在概念、美感阶段,没有施工的可能性,而初步设计所提交设计图纸的点、线、面需要经过一定的计算测量,已初步具备施工的可能性。因此,设计单位缺乏资质并不必然导致方案设计阶段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上诉人并无工程设计资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包括了完整的设计方案,又因方案设计可作为咨询,不要求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故合同中关于方案设计的部分有效,其余部分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设计咨询发生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往往涉及对方案的项目背景、相关案例、基地区位优势等进行策划设计,因此亦无资质等级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审判实践中,缺乏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试图以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的名义从事实质性的设计工作,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成果除策划方案、效果图以外还包括施工图,这将导致设计部分的合同无效。
66、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直至审查通过。双方在设计费中明确约定了施工图审查费用,且设计单位自行联系了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因此,综合双方合同表述、费用构成及实际履行情况,施工图报审的具体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承担。
案例文号:(2020)京民申3号

67、设计单位请求发包人支付返工费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北京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等原因致使设计单位需要返工时,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该案中,设计单位虽诉请主张二次深化设计的返工费,但既未举证双方就重新设计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返工的实际工作量,最终法院未支持其诉请。
68、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情况,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设计报酬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因被申请人在本案诉讼前申请仲裁,发生时效中断,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反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文号:(2019)京民申4336号
69、设计单位应承担延迟交付产生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上诉人某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鉴于设计成果的完成有赖于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因此交付期限届满后双方仍对设计成果进行沟通、调整的,一般不视为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若设计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设计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交付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以自身行为认可了交付时间的延长。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属于合理沟通及磋商,被上诉人未明确表示因修改意见而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工作,上诉人亦未明确同意延期交付,且直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上诉人仍未能交付完整的设计成果,故最终改判认定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70、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因其向发包人提供的系附加值较高的服务,工程勘查、设计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仅就工程勘查、设计内容并不能形成工程项下的物权,如赋予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利于建设工程的实施,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就已完成全部或部分施工内容的建设工程项目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就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价款一并主张。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7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审查承包人的资质?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因此,上述禁止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设计服务,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72、概念设计与设计方案的区分——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炫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河公司将炫愉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提交庄河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讨论,说明其对该方案基本认可。长河公司将讼争设计方案提会讨论,说明设计方案实际上超越了概念设计的阶段,故长河公司提出炫愉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属于概念设计文本的主张与常理不符。
《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方案需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长河公司将讼争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委员会讨论,说明设计方案实际上超越了概念设计的阶段。

73、建设单位取得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文件,可以说明设计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以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也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工作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虽然设计合同因未招投标属于无效合同,但设计单位已完成相关设计工作、相关设计成果经由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该设计成果。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947号
74、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申请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此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
虽然案涉补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依据申请人与业主合约的付费阶段于申请人得到业主支付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申请人未及时向业主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付款。申请人拖延结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符合“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其不能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1542号
75、合同内容重大变更,逾期后合理期间交付不认定违约——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港口设计院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虽然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2014年8月11日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慧昌公司的批复(庄发改能备[2014]72号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内容已变更为一个5000吨级泊位和两个30000吨级泊位,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更。2014年10月15日双方仍在就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基于上述事实,港口设计院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时限内交付报告,不应认定为违约。
本案中,港口设计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港口设计院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不应认定为违约。
76、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人交付的资料仅为设计合同约定的部分资料,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整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设计人无法证明交付资料对应的设计费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设计费。
案例文号:(2020)云民终1082号
77、《技术咨询合同》未明确风电场的选址测风义务应当由谁负担,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选址测风工作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前的工作内容,而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的内容属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内容,应不包括测风工作。且合同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案涉项目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结合测风时间至少需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规定,而合同约定的可研报告出具期限为45天,技术咨询报酬与承担测风工作所需成本严重不相当等,应当认定为技术咨询人不具有测风义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969号
78、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发包人最终的报规图纸与设计人的图纸内容实质相同,法院认为设计人已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工作——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18)云01民终5846号
79、设计单位虽然接到了建设单位的二期设计要求,但双方是否通过邮件交付了二期设计成果、二期设计成果是否为建设单位接收并确认,均无证据证明,设计单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向建设单位交付了纸质设计文件,其支付二期设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482号
80、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设计方与发包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酌情予以支持部分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酌情判决固定数额违约金,一种是以欠付或应返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一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案例文号:(2020)云07民终892号
81、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
82、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云南省各地法院基本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如KTV、影院、宾馆的装饰装修),都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否则认定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进行TF-BJJD酒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绘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没有设计施工图纸的资质,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案例文号:(2018)云0112民初11446号
83、案涉《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对工程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提交最终的优化图作为劳动成果,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同时,因合同约定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设计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设计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设计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公司未取得设计资质,合同无效。法院在综合考量设计公司设计人员人数及职称、设计服务时间、设计人员薪资报酬平均水平及相应的差旅费、评审费等费用基础上,酌定设计费数额。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974号

84、设计合同无效后,设计方仍有权就其验收合格并交付的设计成果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部分法院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协议书》无效后,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就其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设计图仍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约定由原告完成1号楼1-5层、4号楼1-5层的施工图纸(含水、电),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约定增加2号楼1-3层、5号楼1层的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是否完成并交付上述设计图及交付的设计图的质量的情况,原、被告双方主张不一致,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全部设计图;被告先主张原告于2017年8月交付1号楼施工图(不含水、电)但存在缺陷,后未再交付过设计图,后又主张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了1、2、4、5号楼的部分施工图纸、部分水电图纸,之后就未交付过了,且原告交付的设计图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其从未就质量问题联系过原告。综上,结合本案的情况,在原告已将其完成的设计图交付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绘图费尾款。
案例文号:(2018)云0112民初11446号
85、依据合同的约定、费用构成及实际履行情况,施工图报审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现设计单位未能提交由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导致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机构重新设计,设计单位存在违约
案例文号:(2020)京民申70号
8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设计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诉争标的为支付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用,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设计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12.5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事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协商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1)云01民辖终38号
87、再审申请人起诉时主张的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其成立时间,其不能证明其为合理的合同主体,对《咨询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数次反言,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正确的。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303号
88、设计单位作为涉诉《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的拟定方,其拟定的合同条款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定金后生效,所以该约定表明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交付定金以促成合同生效。建设单位不支付定金,并不当然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建设单位已提交证据证明设计单位的优化设计方案并未被实际采用,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未交付定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应属未生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40号
89、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关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亦不足以说明其未中标系由于评审委员会组成违法的主张。
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3803号
90、即使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也投入了人力物力,双方无法互相返还,应当酌情支持设计费。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设计服务合同,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建筑活动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对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被告(反诉原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确认,其并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关于设计费、违约金等的约定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各自在缔约时有无过失及过失大小,故对此无法审理,原、被告双方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鉴于案涉建筑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投入了劳务和智力劳动,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设计成果,即使设计服务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综合以上情况以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确认合同约定价款的60%设计费用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得设计费用为合同约定价款的70%。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2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