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劳动律师:派遣员工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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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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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宁波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事经理咨询:派遣员工老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连续签订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老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为由拒绝?
一句话结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派遣用工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为由,当然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司法实践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不当然排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核心要点
-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 二年以上固定期限是最低要求,而非上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定性,并非禁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主张。派遣员工在同一派遣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且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临时性等特征不当然排除。虽然劳务派遣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但这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岗位的要求,不影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认定。
边界条件
-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等情形,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不续订合同。
- 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操作步骤
- 核查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
- 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在合同到期前,由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 若派遣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在合同到期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提前评估续订情形,避免违法终止风险。
常见误区
误区一:劳务派遣只能签固定期限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错误。法律仅规定最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符合条件时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派遣岗位临时性强,所以员工不能要求长期合同。 错误。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条件,不决定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类型。
误区三:用工单位不续用,派遣单位就可以终止合同。 错误。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等于劳动合同当然终止,派遣单位在无工作期间仍需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