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质证
民事案件中,对于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么什么是查证属实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一个法庭调查的阶段,一般放在被告发表答辩意见之后,法官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客观事实以及寻找支持其中一方请求的理由,并要求各方对另一方提供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三、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发表质证意见一般格式:对证据的XX性予以认可,对证据的XX性不予认可,理由是……
发表质证意见的一般原则:
1、对于可查找的微信聊天记录、政府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法院的判决书、银行流水等基本上无法由私人制造的证据的客观性都可予以认可,没有必要无理取闹。
2、对于关联性则要慎重考虑,特别是对方提供的不以主要证明案件事实而是用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尽量不予认可,离婚案件法律涉及有限,可以从主观上寻找理由反驳。
3、合法性除了偷拍、盗摄、私家侦探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外,一般都予以认可。
四、证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五、判决离婚的情形
目前《民法典》明文规定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7、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8、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一方被宣告失踪;
1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下面就上述情形分别讨论。
六、重婚的证据搜集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律上的重婚证明不难,只要在两个地区都有结婚登记即可。但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做到全国联网,当事人也不可能知晓全国哪一个城市会有配偶和另一方的婚姻登记,只能通过私人途径全国查询,查询后还需要委托当地律师调取盖章登记信息,取得后可以拿婚姻登记信息和结婚证去报案。综合来说这种情况极少。
事实上的重婚证明比法律上的重婚复杂得多。
要想证明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重婚就必须证明三个分解的事实:
1、当事人存在一个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有结婚证就行。
2、要证明当事人与他人同居。同居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又因涉及个人隐私,所以即便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只有极少数关系密切者知晓,如果不是用私家侦探或者在违法边缘试探的手段极难侦查,而且必须是持续性,抓到一次两次并不算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
实践中,同居证据的搜集往往有:
书面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协议;配偶的认错书、悔过书等等;
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
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但这无异于对兄弟、闺蜜的背叛,几乎无人愿意,哪怕是邻居也会担心被报复的风险。
3、要证明当事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也是事实上的重婚最难证明的一点,几乎只有在农村地区通过走访调查以及村委会等人的相关证言等,城市地区基本上不可能实现,
上述的所有证据往往需要组成一个证据链,如短信记录、居委会登记、邻里证言、婚纱照、喜酒或婚礼录像、孩子出生证明等等。
七、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搜集
可以参考上文,因为去掉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条件,限制更小一些。
八、家庭暴力的证据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出台之后,对于家庭暴力不再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加入了精神暴力的情形。但对于度的把握仍然值得注意,不是打了一巴掌,摔了一些东西就可以认定的。
可以搜集的证据:
1、报警。诉讼时可以搜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察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验伤通知单等等。
2、及时就医。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医药费明细等等。
3、人身安全保护令。
4、及时申请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搜集调解笔录,或由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出具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5、家庭暴力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照片,或事后施暴者写下悔过书、微信记录等。
6、保留证物。如破坏的衣物、使用的凶器等。
7、向街坊邻居等凡是目睹家庭暴力事实过程的人搜集证人证言。
九、虐待家庭成员的证据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虐待”具体是指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还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由于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该罪名是亲告罪,不告不理,需要当事人主动控告,如果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拿刑事判决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刑事案件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可。
如果不构成犯罪,证据的形式与家庭暴力的基本相同。
十、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搜集
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遗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行为的手段、具体情节特别恶劣等等。
证据搜集形式和材料参加虐待家庭成员。
十一、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搜集
小额赌注和不以盈利为目的赌博一般不视为法条规定的“赌博”。
人民法院一般会查明有赌博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只有恶习难改,成天不回家,产生大量赌债,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的,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是非常直接的证据,但是加上“屡教不改“的要求,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一个人被处罚一般也就一次两次,即便公安机关进行过处理,法院也不会据以判决离婚。
证据搜集形式有: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曾承认自己赌博的悔过书保证书、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或者赌博现场的照片、视频等等。
十二、有吸毒恶习屡教的证据搜集
吸毒和赌博性质相同,但对家庭危害更加严重,也要求屡教不改。
有以下几种:
1、公安局关于处理吸毒行为的处罚决定书等。
2、戒毒所关于强制戒毒方面的证明。
3、当事人自己书写的认错书、悔过书、声明等书证。
4、吸食毒品的物证。
5、照片、录音录像等。
6、证人证言。
十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搜集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不在一个地方住也没有联系。
当事人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证据搜集的形式:
1、搜集留存相关书证,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唯一的问题是,这些证据都没有完全充足的证明力,有租房证明不能证明你们没有在一起居住,其他证据也是如此,只能希望于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十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搜集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没有具体指代的内容,家庭经济问题、子女老人、性格不投、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导致的法官认为有必要判决离婚的情形。
十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证据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持续两年以上。
宣告失踪为法院的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以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以后,仍没有该自然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证据是法院的宣告材料,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和宣告失踪的法院可能为同一法院,程序会简化很多。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被告宣告失踪。
十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搜集
此条款不需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只需搜集证据证明判不准离婚后客观上“又分居满一年”即可。
关于分居的认定和证据搜集,可以参考上述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相关内容,再拿上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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