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优先权受偿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02、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0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04、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答: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05、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五、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0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如何界定?
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局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07、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08、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优先受偿权能否与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性质,依附于作为主债权的工程款债权。根据《合同法》第81条(《民法典》第547条)规定,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外,受让人可取得与受让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也随之转让。
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0、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答: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1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2、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九、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1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确定,但不包含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年4月18日)
14、行使范围:
要准确把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利息系法定孳息,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多个有关优先受偿的权利内容的横向比较来看,主债权的利息无一例外地被纳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留置担保的范围也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但超过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观点
15、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3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
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
16、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
17、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
18、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
19、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问:实践中,对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的建筑工程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没有列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范围采用了援引式规定,即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直接成本,又称费用,包括定额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现场管理费和材料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酬金),由发包人按构成造价的差别利率给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因此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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