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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25日、7月4日在昆明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
云南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聘用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
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配偶有份吗?

在婚后,父母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买卖,二是通过赠与。有时候虽然采用了买卖的形式,但实际上仍然属于赠与,因为父母并未要求子女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那么,在婚后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时,是否涉及到子女的配偶?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算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签订赠予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配偶有份吗?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纠纷的43条裁判规则

01、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2、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
关于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纠纷的43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0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0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0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