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七)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不属于应予释明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既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或出具逾期未立案证明、逾期未审结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再次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或出具逾期未立案证明、逾期未审结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出具的逾期未立案证明、逾期未审结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当事人就非终局仲裁裁决提起“反诉”的处理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在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提起“反诉”请求的,仍属于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管理人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所提起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六、仲裁裁决书对仲裁裁决类型确定错误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在仲裁裁决书已确定仲裁裁决类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再对仲裁裁决的类型进行实质审查,直接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仲裁裁决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仲裁裁决类型错误为由,请求按照其他程序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以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以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上仍系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认定不服。如果认为“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属于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将会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终局裁决的制度设计目的落空。因此,用人单位以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八、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事项确有错误的处理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可视为当事人无异议的事项,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作审查,应直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但该裁决事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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