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生活开支?

2018年,甲与乙恋爱并同居,乙每月给付甲生活费1500元并共同劳动。2019年,乙搬离甲家。
同居期间,甲以为乙垫付3000元医疗费并支付日常生活开支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宁波婚姻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 首先应依据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该依据常情常理和公平理念处理。
对于日常生活费:
甲要求乙支付共同生活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依社会常理,属共同生活期间必要开支,是不管夫妻,还是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均会产生的维持人之正常生活费用,况且乙每月均支付生活开支,若让其再承担生活期间住宿费、伙食费,显不符合社会常理,亦有失公平。
对于垫付的医疗费: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垫付的医疗费用算不算不当得利,应该结合双方同居期间长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消费主要由谁支付、导致一方疾病原因、双方为共同生活创造的劳动财富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在费用没有超过社会认可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当然,如果一方患病不是因为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致,另一方支出的医疗费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本案中,乙每月交100元给甲用于生活,且同居期间一直在从事劳动,创造了财富,而甲有证据能证明的垫付医疗费并非高额,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