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符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考核,按月固定发放工资。劳动者主张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

一句话结论

认定劳动关系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而非合同名称或形式。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只要实际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核心要点

  1. 实质重于形式:合同名称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2. 从属性是核心: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
  3. 工资发放方式:固定周期发放工资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4. 管理强度:考勤、考核、奖惩制度是重要考量因素。

边界条件

  1. 形式上符合劳动关系但实际为承揽、合作的,按实际关系处理。
  2. 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关系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
  3. 新业态用工需结合具体行业特点判断。

可操作步骤

  1. 收集实际履行证据:考勤、派单、考核、工资发放记录。
  2. 对比合同名称与实际履行情况。
  3.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4. 主张劳动关系下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签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实际履行才是认定关键。
  2. 误区二:形式合法就能规避劳动法。规避劳动法的合同条款无效。
  3. 误区三:只要按月发工资就是劳动关系。还需具备从属性特征。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