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3)

黑龙江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黑龙江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04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4011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8235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
合计 88235元
农、林、牧、渔业 49226元
采矿业 109888元
制造业 86870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8731元
建筑业 66312元
批发和零售业 7848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0266元
住宿和餐饮业 4273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3100元
金融业 86360
房地产业 5409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2334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12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7069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7622元
教育 100184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9314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731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7556元

说明:
1、目前,黑龙江省统计局已公布 2022年度黑龙江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04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 24011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4117.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黑龙江地区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黑龙江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高法[2019]241号

全省各级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本院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于同日正式启动。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一审受理,施行后审结的案件,或提起二审的案件,或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