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山西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13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1923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882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47275元 | 45748元 |
农、林、牧、渔业 | 37043元 | 35812元 |
采矿业 | 62705元 | 59477元 |
制造业 | 51623元 | 49423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8127元 | 46852元 |
建筑业 | 48951元 | 47385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44423元 | 41307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0841元 | 53763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35381元 | 36724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2785元 | 50583元 |
金融业 | 73989元 | 63785元 |
房地产业 | 37354元 | 38468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4447元 | 44108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3261元 | 49129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4358元 | 31238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5047元 | 34817元 |
教育 | 39945元 | 38069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5381元 | 43819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4611元 | 33761元 |
(2)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90495元 | 82413元 |
农、林、牧、渔业 | 55643元 | 52618元 |
采矿业 | 114368元 | 99948元 |
制造业 | 77450元 | 74758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6644元 | 101101元 |
建筑业 | 77856元 | 74724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78572元 | 73526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9446元 | 101149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0094元 | 39400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7196元 | 99130元 |
金融业 | 101160元 | 87734元 |
房地产业 | 67965元 | 68728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3448元 | 59029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4391元 | 91304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3348元 | 41832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4673元 | 55581元 |
教育 | 89597元 | 80472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0202元 | 83104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8311元 | 64032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0693元 | 72495元 |
说明:
1、目前,山西省统计局仅公布 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32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1923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目前,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6441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山西地区2022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山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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