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问题
1、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标准?
答: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贵州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一般不应超过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伤残等级、受伤部位、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考虑。
在受害人亦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在考虑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考虑了其过错程度,因此在计算总计费用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再重复分责。
2、对因侵权造成损害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应采用何种标准?
答:目前就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若审理中当事人对采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提出异议,工伤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等级》标准定残,非工伤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定残。如在非工伤案件中采用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等级》进行鉴定,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释明,但在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大小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由法院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在委托鉴定函中载明应采用的鉴定标准。
3、关于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答:可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处按照伤残等级赔偿系数进行增加,如增加的一处为10级伤残,则增加赔偿系数为1%,如增加的一处为9级伤残,则增加赔偿系数为2%,以此类推;增加的赔偿系数合计不得超过10%;所有等级伤残累计最高赔偿系数合计不得超过100%。
4、对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
答: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定残日距离事故发生时间明显超过合理定残期间的,且对方当事人对误工时间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医院的出院证明、受害人职业性质,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综合考虑误工时间。
5、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中涉及按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时,应如何计算每日平均工资?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日平均工资应为:年平均工资÷12月÷21.75天。由于上述计薪日扣除了104天的休息日,因此在计算误工费时也应扣除相应的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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