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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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2、【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并主张侵权人支付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3、【特殊误工时间】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首次定残前一日。
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
04、【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5、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且有证据证明其从事过相关劳动,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各市、州最低工资标准。
06、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证明确定的休息届满日晚于首次定残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休息届满日或至首次定残日前一日超过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以后者为准。
07、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未提供收入证明,但其确有劳动能力,且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相关劳动的,应参照其实际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标准,根据其劳动能力状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年满70周岁,主张误工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8、【年满60周岁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09、【为延长误工时限而拖延诉讼的处理】受害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时间。
10、条【无业、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无业、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1024÷365=57.6元
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误工费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审查认定。
11、【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2013年度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计算为22845÷365=62.5元】

五、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12、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3、【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费。
14、【特殊误工时间】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
15、【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七、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16、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一般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误工时间与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规定的误工时间相比较,如果相差悬殊的,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申请误工期限鉴定,应予准许;如果基本相符,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误工时间应予采信,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申请误工期限鉴定的,不予准许。
受害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应有证据证明。
受害人所举证据既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又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应采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17、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其误工费用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如果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未能举证证明从事何种工作,其误工费可按本省国有经济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未能举证证明从事何种工作,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最低平均工作计算。
18、受害人男性满60周岁以上、女性满55周岁以上,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仍然参加工作或实际劳动,其主张误工费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9、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收入来源地确定,实践中应以严把握,受害人需要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等。误工费原则上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居民,如只提供居委会和村委会证明,可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误工费数额。
20、已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21、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其既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无法查清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事发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仍然从事生产工作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2、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23、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24、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十一、合肥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5、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农林牧渔业)。
26、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误工费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7、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关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或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十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8、门诊误工时间以医疗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确定,住院误工时间以住院天数和出院医嘱休息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9-2014)规定标准的上限。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申请重新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改变原鉴定意见的,以重新伤残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维持原鉴定意见,以原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
29、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认定实际减少的收入:
(1)个体工商户、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事发前连续一年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原始会计凭证、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社保账户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误工减少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据。
30、年满60周岁以上受害人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等主张误工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收入减少计算,年满75周岁的受害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十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1、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起诉请求赔偿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的,人民法院按照每天五人,办理丧事期限不超过三天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结合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误工费。

十四、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32、【误工主体的认定】在损害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费。但受害人年满(含)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还包括:
(1)在损害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居民,仍实际从事劳动的。
33、【误工时间的认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曰前一天(不含定残日当天),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因伤致残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定残前一天时间不一致的,按“就短不就长”的原则确定。
受害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时间认定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4、【重新鉴定时定残日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无论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否改变原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仍以原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日。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认定。
35、【受害人收入状况的认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明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达到纳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纳税凭证。同时,受害人还要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近三年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据证明近三年的收入情况。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6、【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受害人定残后的收入损失已通过残疾赔偿金得到弥补,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的,不应再支持误工费。

十五、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37、提供的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单、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且需要有收入减少的证明。
38、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其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9、7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但能够证明其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本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0、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无证据证明其从事工作和行业的,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60-70周岁的受害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和行业的,不支持误工费主张;7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十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4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2、受害人无伤残的,误工时间计至治疗终结日。
4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日起三个月内评残,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日前一天。超出前述时间迟延评残且无正当理由的,对超出的误工时间不予支持。
44、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无异议的,可以采信该评残意见,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45、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有异议的,不予采信该评残意见。若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的,误工时间以治疗终结日后延三个月为限。
46、治疗终结日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之日。受害人有内固定物且影响关节活动度的,为拆除内固定物之日;受害人的内固定物不影响关节活动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日为治疗终结日。
47、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仅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或工资表,无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个人银行储蓄记录或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的,一般应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48、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的,按广东省私营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十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49、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5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十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51、误工费: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52、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再支持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5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证明应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完税证明、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客观证据。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54、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系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实际就业或者有其他合法收入的,以及系已满60周岁的居民,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的,或者虽然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但另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计算误工费。

十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55、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56、误工期的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②出院后的误工期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57、误工费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58、受害人误工期限以实际日期计算(包合法定节假日),其日工资标准按上年度公布的数额除以365天。

二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59、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问题。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实践中多数农村老年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现象。因此,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对于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则根据证据予以确定。
60、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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