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后续治疗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2、【后续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有资质鉴定机构的有效鉴定意见确定后续治疗费。
03、【面部疤痕的后期治疗】受害人就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功能或美观的疤痕主张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后续治疗费并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择一主张。
04、疤痕修复不改变伤残等级的,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一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5、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一般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6、【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07、【面部疤痕的后期治疗】对于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器官功能的疤痕,其修复费用可认定为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择一主张。
疤痕修复不改变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一并支持。

五、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08、尚未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做出后续治疗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一律不予支持。
09、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予以采信,但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或重大瑕疵的可以不予采信。
10、经鉴定需后期治疗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一并支持,但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数额过大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整容费一律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六、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1、受害人为配合医疗机构治疗购买的医疗辅助用品(如卫生纸、尿不湿等)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医嘱或治疗机构要求、治疗需要、用量、所购物品普通适用型价格等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医疗费。受害人出院后经医嘱确认确需通过购买药品、挂水或其他方式进行巩固或恢复治疗的,应当到符合营业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进行治疗或购药:
12、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继续治疗医疗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受害人出院后需继续巩固或恢复治疗的病历、医嘱等;
(2)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病历;
(3)用药品牌、名称、清单及收费发票。
13、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继续治疗购买药品费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受害人出院后需继续巩固或恢复治疗的病历、医嘱等;
(2)购药发票。
14、受害人仅举出出院后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证明或药店发票,要求赔偿出院后治疗费或医药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交通事故所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经鉴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权利人行使释明权,由权利人选择一并判决赔偿或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

七、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5、【后续治疗费的处理】受害人已提出给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但前期赔偿费用过大,侵权人明显一次支付不能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16、【通过后续治疗改变伤残等级的处理】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经后续治疗后,改变原伤残等级的,应将原已支付(或判决)的后续治疗费作为前期医疗费用,并与伤残赔偿金一并予以调整。

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17、后续治疗费:伤情基本治疗出院后若有余留内固定物或其它相关联的需后续治疗门诊、手术费、护理费等必须的相关费用。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赔偿,对是否必然发生或者金额有争议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18、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
(1)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
(2)受害人为避免导致残疾、恢复器官功能等所必需的康复费用;
(3)受害人用于维持生命体征而必需的辅助费用。
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

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19、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和续医费不能同时主张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残疾赔偿金和续医费应在一案中同时主张。如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说明续医治疗后可降低伤残等级的,可给予当事人释明,择一主张。
20、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人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处新的事实为伤者发生了新的损害事实,即伤者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在新的诉讼中,伤者作为主张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新的损害事实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至于伤者的证明活动如何达到证明标准,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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