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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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1、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到伤害,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其他权利人既不参加共同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为其预留赔偿份额。
0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交强险部分承担了侵权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向身份不明车辆方追偿。对于商业险部分,已经查明的侵权车辆方依据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部分待未查明车辆明确后由受害者另行起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者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确定交通肇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该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
04、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不得将该请求权对外进行转让。
对有代理人买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嫌疑或反映,但又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线索,积极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参与调解。如果查实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了不实证据,存在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ー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05、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

06、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俗称“份钱”)在交强险适用中应当如何把握?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不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一律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应在财产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不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无论因车辆受损还是人身受到损害导致的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损失均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但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区别对待:
(1)因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而造成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实为误工费的范畴,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从本质上而言,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得到的利益。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人无权进行营运。所以出租车司机必须要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协议及劳动合同后,才能驾驶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每月固定交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则对司机进行管理,包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既非简单的劳动关系,亦非单纯的承包关系。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机的收入看似仅包括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但实质上包括其通过劳动所赚取的一切收入,其中也包括承包金。承包金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后遵医嘱休息,该承包金仍照收不误,所以当出现停运的情况下,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收入可能低于承包金额,而必须上交的承包金则成为了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损失,产生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劳动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因此,在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时,将其已经交纳的承包金计入误工费符合误工费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出租车司机职业的实际情况,并且将此部分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2)对于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坏之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停车费损失、营运损失等。就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法运营而产生的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而言,该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负责赔偿的间接损失的范围,故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3)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情形下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具体原因予以赔偿。
在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对于车辆承包金的赔偿应具体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原因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即应结合出租车司机提交的诊疗记录、修车明细等证据判断车辆停运系人身受损还是车辆受损所致,从而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具体来看: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该期间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故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7、【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条件】
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08、【附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有效】
交强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不以交强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责任期间以外的事故承担责任。
09、【盗、抢机动车仅垫付抢救费用原则】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交强险分项限额不得突破原则】
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

11、《道交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明确是否还按照《保险条例》中的分项责任限额,此处的责任限额应当理解为分项的责任限额还是各项责任限额的总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规定“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分项限额的规定。

五、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12、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3、对于机动车责任方先行垫付的费用,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诉请中是否包含该部分费用的,均应一并处理,扣除机动车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损失部分,余下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机动车责任方,但后续治疗费可能超出保险限额的,对责任方的垫付款项可暂不处理。
14、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等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无需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其视为机动车认定责任比例。
15、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在事实认定和论理部分表述赔偿顺序,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及计算方法等,不应在判决主文中出现。

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6、【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
1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处理】
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具有选择权。
18、【特种车辆的交强险责任】
特种车辆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19、【多车致一人损害】
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损失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0、【多车致一人损害,部分车辆逃逸的】
第三人连遭多车碰撞致伤或死亡,部分车辆逃逸且无法查实的,未逃逸车辆的交强险可先行全额赔付。
21、【一车致多人损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与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交强险赔偿数额。
22、【违法驾驶交强险赔付的例外情形】
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侵权人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不再向侵权人赔付。

七、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为原则性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对“责任限额”的进一步具体规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有责任分项责任限额或无责任分项责任限额下进行赔偿。

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24、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5、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无效。

九、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6、【多名受害人交强险份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的,其中部分受害人或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尽可能通知其他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开庭前另行起诉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仍未起诉的,应为未起诉受害人适当预留交强险份额。

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强险的赔付做了详细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格适用。
28、交强险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间接损失。
29、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部分费用已经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30、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承担交强险保险限额赔付责任的,予以支持。
31、用于起重或其他用途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判令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除外。

十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32、侵权车辆方投保交强险,已缴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保险公司未能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33、确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时,应当依法按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分别确定各项赔偿限额。
可计入医疗费项目的,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可计入财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可计入死亡伤残赔偿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除医疗费、财产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

十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34、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35、交强险赔偿对象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本车人员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2)被保险人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①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36、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交强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内对超出上述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37、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上述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由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8、多车相撞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
39、多名被侵权人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预留赔偿份额的具体数额,应综合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40、主挂车交强险问题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日以前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的,若事故发生在挂车交强险保险期间,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应予支持。
41、特殊情形下的赔偿问题
(1)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下列变化,不影响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
①机动车所有权变动;
②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2)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2、交强险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问题
事故车辆投保人已与交强险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费用,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审查保险人对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十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4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交强险限额包括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44、投保交强险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责任的机动车无论其责任大小,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机动车也应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或与有责任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按各自交强险限额比倒分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人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与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后对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追偿。

十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而且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优先赔偿。那么,当多个受害人对多份交强险不能完全足额赔付时,是先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按照损失比例分配,还是先按损失比例分配后,再根据各受害人情况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因多车相撞事故诉至法院,如其中有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释明是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具体处理时,先按当事人的损失比例将多份交强险限额之和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后,然后在各受害人的分配金额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预留交强险份额。

十五、权威司法观点

46、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4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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