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1、认定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免责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致使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除外。
02、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人仅在尽到提示义务前提下请求适用商业险相关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领新证的除外。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3、【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04、保险公司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至迟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举证证明。一审未提供证据,二审提供证据的,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05、商业三者险合同对于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证驾不符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驾驶车辆的情形,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逃逸等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对此已履行提示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06、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对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一般不予支持。
07、年检不合格仍然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对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未年检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年检,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车辆本身性能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08、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仍然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对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赔偿责任。
09、不计免赔率险系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适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有关免赔率的约定,与保险人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无关。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0、【商业三者险处理原则】
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商业三者险。
11、【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条件】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除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12、【商业三者险的相关附加险种】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均为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附加险的投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五、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3、商业三者险中的绝对免赔额属合同约定内容,应予扣除;医疗费中已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扣除。
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4、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有免赔率的,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应赔偿数额部分乘以免赔率,以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限。
15、对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有非医保用药免赔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交治疗用药清单,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用药免赔范围。
16、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7、【增驾实习期商业三者险免责】
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免责条款有明确约定,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相应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的,可依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1)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免责条款提供给投保人,保险人据此主张其已尽到提示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4)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5)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19、关于免赔率条款。投保人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的,保险人再以保险条款中有免赔的约定予以抗辩的,不予采纳;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对免赔条款应予采纳,并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率计算方式计算(例如: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为扣除交强险外的赔偿余额×(1-20%)为保险人的赔偿额)。
20、对于保险人以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审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1、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
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款项多出其承担部分,赔偿权利人应予以退回;赔偿权利人诉请包含了赔偿义务人垫付的费用的,应当予以扣减,没有包含该费用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扣减,但均不得判令保险人返还给义务人或者判令保险人全额支付给赔偿权利人再由其退还给赔偿义务人。
22、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视为无证驾驶,保险人仅在尽到提示义务前提下请求适用商业险相关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保险人对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按照交强险要承担的赔偿份额在总赔偿额中的比例负担诉讼费。
九、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4、[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法律禁止性事项包括: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逃逸。
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25、[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除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书面的解释说明应有投保人签字,口头的解释说明应有录像。保险公司仅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笼统声明免责,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说明义务。
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对于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的受害人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6、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前提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需经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未请求的,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27、商业三者险的免赔问题
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免赔条款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尊重契约,保证辩论权利
在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责任时,应重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依合同处理。作为被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可以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向受害人行使。对于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效力、基于合同的抗辩权问题,庭审中应给予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辩论的机会。
(2)区分免责条款约定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查
①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无证驾驶、醉驾、逃逸、超载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未做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于免责的赔偿项目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得约定免责。
④不计免赔险系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应适用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赔率的约定,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无关。
(3)对“履行提示义务”的审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4)对“履行说明义务”的审查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可以是下列之一:
①投保人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确认其已知悉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相关文书,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②能够展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免责条款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十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28、当事人未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未要求将商业三者险纳入本案一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将商业三者险合同纳人道路交通事故一并审理,是数个单纯之诉的合并,而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未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未要求将商业三者险纳入本案一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释明后当事人仍不追加的;可以不将商业三者险合同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审理。
2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给有驾驶执照的使用人,使用人驾驶时致人损害,承保商业三者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
答:商业三者险合同通常既约定了“保险车辆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驾驶时”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同时又约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我们认为,上述条款属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特别条款。在保险公司未对上述免责进行提示和特别说明时,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质,且符合准驾车型的使用人,使用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时,承保商业三者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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