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是否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 案例索引:刘家君与圆方物业劳动合同纠纷案【(2021)豫民申7398号】
♢ 裁判要旨: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家君,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熠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岱产业集聚区文治路东、鼎盛街北D区D2栋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娴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家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家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圆方物业支付刘家君2020年4月份工资7753.6元、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加班费23043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519元、经济补偿金13650元、失业赔偿金1368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圆方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刘家君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显系法律适用错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条款直接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加班工资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且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216号民事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7567号民事裁定得到了印证。刘家君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索要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并未超出仲裁时效。二、关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根据刘家君提供的员工下班签到表、上班照片、外来救护车辆登记表、圆方物业车辆进出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刘家君每日工作12个小时的事实,而原审仅计算了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并未计算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具体本案而言,刘家君要求圆方物业支付其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原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刘家君在2020年8月提起仲裁申请。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来看,刘家君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原二审认定刘家君关于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据不足。综上,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新哲
审判员  刘宇飞
审判员  王喜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