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2020年9月入职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2021年3月1日,杨某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因本人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公司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人负责。2021年6月26日,杨某在上夜班时,被纺车绞伤。杨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2022年8月11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杨某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予以支持。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签署的承诺书系J公司提供,有关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系格式条款。同时,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J公司基于承诺书,主张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法律依据。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利益,不得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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