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力佳公司与曾根辉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粤民申12448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力佳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曾根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曾根辉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力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五十岚惠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萍,广东广信君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崎,广东广信君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根辉,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佳公司)因与曾根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佳公司申请再审称,1.因曾根辉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力佳公司也未提出续订,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力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二审判决对曾根辉累计工作年限和年休假工资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力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力佳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力佳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曾根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曾根辉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力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2.关于年休假的问题。曾根辉主张其2015入职力佳公司时已经累计工作10年以上,应享有的年休假为10天,并提交《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2003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为证。力佳公司主张曾根辉的工作时间从2010年3月起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二审判决综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力佳公司应向曾根辉支付2017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093.2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力佳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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