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差范围为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现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是否列入可调价范
围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是单独的一种建筑材料,不在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范围,结算时不进行价格调整。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由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沙、石子)构成,是本工程用量最多、造价占比最大的材料。工程竣工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由2018年2月15日延期至2019年11月13日,实际施工期间物价涨落超出承包人的投标预计,故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的调价方法对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三、定额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差范围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因工程存在工期延期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期的原因、责任,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在延期的施工期间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