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科技产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及管理,承包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仅负责消防专业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工程计取“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因此该地下室不属于暗室内施工,同时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发包工程,发包人将相关总承包服务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故不应再计取该项费用。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时局部仍需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照明,根据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的规定,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考虑其人工降效及照明的计算方式,故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均应计算暗室增加费。
三、定额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总承包服务费与“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基础及计算方式并不相同,两者并未重复。“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已综合考虑了人工降效及照明,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的,即可按此规定计算增加费。故本工程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项目应按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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