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无梁板采用柱帽形式支托,柱帽设计为托板柱帽、倾角柱帽及倾角托板柱帽,发承包双方就柱帽托板、倾角部分的模板执行楼板模板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柱帽模板应按地下室无梁板厚度套用相关定额子目计价,不单独按柱帽类型分别计价。承包人认为,因柱帽设计类型较多,柱帽模板制作、安装与平板人工、材料消耗不一致,应按柱帽实际类型单独计价。
三、定额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没有柱帽模板,也没有倾角柱帽及倾角托板柱帽情形下调整计算的相关定额子目和说明,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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