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5.3条第(2)点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商品砼、石材、砼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电线、电缆,而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同时,约定在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 “材价信息”中的材料方可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所用2205双相不锈钢管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本市“材价信息”未有发布2205双相不锈钢管价格信息,因此不属于可调价范围。
承包人认为,2205双相不锈钢管材、管件、阀门作为本工程最主要材料,其属于不锈钢管类,而不锈钢管属于钢材类,虽然本市“材价信息”未有2205双相不锈钢管价格信息,但自2021年以来不锈钢材料价格涨幅超过1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调差的要求,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应进行材料调差。
三、定额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23.5.3条第(2)点明确约定可调价的材料范围为本市“材价信息”中有价格信息的,而2205双相不锈钢管在本市“材价格信息”中未有对应的材料,故不予以调差。但如果2205双相不锈钢管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建议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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