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农民工工伤的认定?

裁判要旨
虽然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友明主张其与昶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但不影响巴南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谢友明属于在昶威公司装修施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申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昶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新山村7组。
法定代表人陈术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1楼。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区长。
一审第三人谢友明,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成都昶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昶威公司)因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巴南区人社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终4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昶威公司申请再审称,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巴南区人民法院均认定,谢友明与昶威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因而巴南区人社局认定谢友明受伤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昶威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巴南区人社局、巴南区政府、谢友明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一、二审查明,2016年6月,深圳市新荣懋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昶威公司签订《重庆配送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康超路的配送中心办公室装修工程发包给昶威公司。2016年7月8日,谢友明经宋义军介绍,与据称昶威公司工地负责人谈妥在前述合同施工地“巴山摩托B区”做电工工作及工资,包括在会议室安装灯具、埋线等工作内容。谢友明未与昶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11日,谢友明在“巴山摩托B区”办公室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巴南区人社局在重新认定工伤程序中,经过调查,确认谢友明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因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9〕612号),认定谢友明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昶威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巴南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昶威公司提出的撤销巴南区人社局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巴南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以及二审判决驳回昶威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友明主张其与昶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但不影响巴南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谢友明属于在昶威公司装修施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综上,昶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昶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龙贤仲
审 判 员 张 莉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岳 阳
书 记 员 王 潇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