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编者注:本答复中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应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编者注:现已失效)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此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编者注:本答复中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应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编者注:现已失效)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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