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建工合同解除

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则认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变更为据实结算。

一句话结论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变更计价方式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推定双方变更为据实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核心要点

  1. 合同价款结算以书面约定为准。
  2. 进度款支付方式不能单独作为变更计价方式的依据。
  3. 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边界条件

合同明确约定变更计价方式的,从其约定;口头变更需有充分证据。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明确争议焦点。
  2. 收集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
  3. 根据争议类型确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4. 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或工期鉴定。
  5.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及优先受偿权期限。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进度款支付比例变化等于计价方式变更;实际上需有明确约定。
  2. 误区二:工程做完就一定能拿到全部工程款;实际上需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合同无效后仍需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