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才是可调风险范围,其他调整均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发包人作出施工图后根据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为使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及设计深度不同进行的修改所造成的变更,不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范围。法院认为:因具体施工措施调整导致的增加屋面楼承板,因提资图纸设计条件变化引起的散水做法变更面层由40mm厚细石混凝土变为50mm厚、动力配电柜由1台增加为5台、配电箱增加,新增直饮水,消防水池及设备用房基础变更等6项为应计入结算的变更调整工程量。
案件信息:(2019)甘01民初463号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18日发包人就其案涉工程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布招标公告,承包人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2018-064),约定: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承包人中标价格中如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均不予调整,施工期间一切调价系数、定额、税费、政策性调整均不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均不调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约定进行了设计、施工。2018年8月,承包人提交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委托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该审查机构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了甘建施审(09)(20180238)《审查意见书》,分别对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部分提出了审查意见并要求进行修改。某设计公司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出具了《审查意见反馈书》(编号:2018-228)。
发包人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14日正式开业运行,2018年12月15日发包人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预验收,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方炭项目办字[2018]674号《案涉工程项目预验收会会议纪要》,对项目开工时间、合同竣工时间及实际工期截止时间作了记载,并提出了二十八项整改意见,要求承包人务必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组织项目正式验收。截至2019年2月底,尚有部分项目未整改完成。
另查明,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月30日,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8513186.56元。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12260000元,还欠付工程款3746813.44元。
再查明,审理中,发包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向鉴定机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300000元;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向鉴定公司交纳鉴定费53600元。
一审法院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案涉项目签约、施工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承包人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承包人主张,其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相较于原投标方案图纸差异较大,加大了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导致实际支出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向其支付工程款11210076元。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与某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投标内容包含案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施工图设计属于其合同义务,承包人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对图纸进行修改引起的图纸变更不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承包人与某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案涉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是以EPC总承包的形式承包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包范围包括:
(一)工程设计范围: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图、效果图、勘察成果等资料,进行案涉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等。
(二)工程施工范围:1、拆除工程:拆除总平面范围内原有道路、厂房地面、室外素砼地面等,拆除建设区域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基础、地梁、承台等。2、新建工程:包括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含三通一平),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相关程序要求。案涉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260000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总价的约定是“本合同结算价不允许高于合同总价,超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本项目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的最高限价,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建筑安装费用以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发包人要求的定额、计价文件进行结算。如本工程的结算价格≥合同价格,以合同价格为准,如结算价格<合同价格,按照结算价格结算(结算价格是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格)。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承包人中标价格中如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均不予调整,施工期间一切调价系数、定额、税费、政策性调整均不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均不调整。”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因发包人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才是可调风险范围,其他调整均属于承包人自行承担的风险。
(三)工程联系单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提交的5份《工作联系单》涉及27项变更内容,双方有争议。承包人申请对“因甲方变更设计图纸而增加的工程量及造价”、“因甲方会审纪要和工程联系单中要求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出具了甘信鉴字(2021)第022号《工程造价意见书》,又根据双方提出的异议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调整。鉴定中,鉴定机构对《工作联系单》中涉及的27项变更内容中属于图纸变更增加重复内容及施工工艺相关的内容未计入鉴定外,对第1至6项、第8项、第16项、第19项、第21项、第23项、第24项、第27项分别列项计算工程量及造价。结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本院对鉴定报告给出的13项变更内容进行了比对,对于因承包方设计不合理、现场施工条件限制、执行规范而进行的调整项目予以剔除,对第1项、第4项、第16项、第19项、第21项、第23项、第24项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及造价予以认定。
综上,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2260000元,施工中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8513186.56元,欠付工程款3746813.44元;施工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应计入结算的变更13项(设计图纸变更6项,工作联系单7项)产生的工程量造价共计229964.05元,发包人共计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397677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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