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或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

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核心要点

  1.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可能不成就。
  3. 工程质量争议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程度。
  4.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一般不得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

边界条件

  1.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为前提。
  2. 层层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前手主张权利。
  3.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查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情况,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
  4. 及时固定工程质量现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5.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全额付款。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误区一:工程有质量问题就可以拒付全部工程款。只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才可能拒付。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