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
- 工程价款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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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核心要点
- 工程质量争议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程度。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一般不得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 质保金的返还与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边界条件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受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的影响。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及时固定工程质量现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工程有质量问题就可以拒付全部工程款。只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才可能拒付。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